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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自力、泉州市丰泽区泉秀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自力,泉州市丰泽区泉秀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申字第6号原审原告张自力,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审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泉秀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大明花苑园林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王灿祥,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张自力与原审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泉秀城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2009)丰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慧颖审 判 员  黄三鑫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 璐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