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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申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景海与郭俊霞、李晓欣、李晓东抚恤金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景海,李凤芹,李凤珍,李凤云,郭俊霞,李晓欣,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申字第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景海,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俊霞,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晓欣,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晓东,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凤芹,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凤珍,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凤云,女,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再审申请人李景海因与被申请人郭俊霞、李晓欣、李晓东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凤芹、李凤珍、李凤云抚恤金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承民终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景海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姚景荣对承德鑫泰矿业有限公司给付的李景春工伤死亡抚恤金680000中的赡养费部分129000元享有所有权。姚景荣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姚景荣在李景春去世前便不与郭俊霞、李晓欣、李晓东共同生活,而与申请人一家一起生活,申请人尽到了赡养义务。综上,申请人对该赡养费享有继承权。本院认为:姚景荣生前与被申请人郭俊霞、李晓欣、李晓东一起共同生活二十多年,由李景春、郭俊霞赡养。李景春因工伤死亡所取得的工伤抚恤赔偿金中其母姚景荣的赡养费部分,由共同生活的郭俊霞管理、支配,并已用于姚景荣的生活及其他费用支出。姚景荣的代书遗嘱上面只有一个见证人签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且除李景海外其他继承人对该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根据以上事实,该代书遗嘱无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景海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景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景海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亚平审判员  郑久敬审判员  任志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