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玉梅与被执行人周南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梅、高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4号申请人:周玉梅、高继霞,被执行人:周南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玉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南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源审 判 员 阿黑哈提代理审判员 张 强 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漆 文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