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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因原告与前夫所生子女张志妍、张宇杰由原告抚养,被告与前妻所生儿子张宇超由被告抚养,因此上述三子女与原、被告一起组成了家庭。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了解不深,缺乏感情基础,原、被告均属再婚,因此夫妻感情难以建立,家庭关系十分复杂。婚后,被告严重酗酒,每天饮烈性白酒四五斤,而且酒后无端生事,经常辱骂、指责原告以及原告所抚养的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另外,由于被告酗酒,花销较大,收入微薄,无法承担家庭义务。更有甚者,被告还经常隐瞒支取原告的工资,原告和子女生活困难,以至于有病无钱医治。双方早已分居。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被告的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子女张志妍(曾用名杜华妍,2001年12月21日出生)、张宇杰(曾用名杜俊宏,2007年10月12日出生)仍由原告抚养,被告子女张宇超(2001年2月17日出生)仍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财产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30日原、被告因吵架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8月19日起诉离婚,后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子女。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并且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曾起诉过离婚,被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期间原、被告的感情没有得到好转,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有权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放弃财产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卫华审 判 员  张士进人民陪审员  吴应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