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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董某甲与唐某甲、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838号原告:董某甲,男,1990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保华,太和县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甲,女,199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唐某乙,男,1967年5月4日,汉族,住太和县,系唐某甲之父。身份证明码34212319670504241X。原告董某甲诉被告唐某甲、唐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保华,被告唐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甲经本院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甲诉称:我与唐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农历1月6日经董西玉、董某乙、唐某丙,交给唐某乙现金20060元、见面礼3000元、唐某甲哥哥添子礼1000元、衣服3000元、戒指1200元、猪肉折款1000元、香烟折款540元、酒折款700元、手机500元、毛毯360元、食品折款400元合计31760元。现双方发生矛盾,董某甲要求唐某甲、唐某乙返还彩礼款未果。为此,董某甲提起诉讼要求唐某甲、唐某乙返还彩礼317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唐某甲辩称:我与董某甲经他人介绍相识,我接收彩礼20060元,这事与我父亲无关,但是我不愿返还彩礼款,因为我要求结婚,董某甲才起诉解除婚约,给我造成精神损失,要求董某甲补偿我精神损失费。唐某乙辩称:董某甲诉称与事实不符,我没接收董某甲的彩礼,董某甲提出退婚要彩礼,董某甲违约,不同意退还彩礼。经审理查明:董某甲与唐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农历1月6日,唐某甲按农村习俗接收董某甲彩礼款20060元。后双方发生矛盾,董某甲要求唐某甲、唐某乙返还彩礼款未果。为此,董某甲提起诉讼要求唐某甲、唐某乙返还彩礼款317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董某甲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唐某丙、董某乙出庭作证证言,唐某甲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董某甲与唐某甲他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现双方发生矛盾,唐某甲按照农村习俗接收董某甲的彩礼20060元应酌情返还,故董某甲要求唐某甲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唐某甲要求董某甲补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董某甲彩礼款18000元。二、驳回董某甲要求唐某乙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元,由原告董某甲负担127元,被告唐某甲负担1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谢玉良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利附:本判决书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