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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方巴栅诉广东深汕高速公路东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巴栅,广东深汕高速公路东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方巴栅,女,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东陇镇人,现住惠来县东陇镇。身份证号码:44052819590622XXXX。委托代理人方龙泉,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惠来县东陇镇人,现住惠来县东陇镇。身份证号码:44052819710521XXXX。被告广东深汕高速公路东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惠来县惠城高速路出入口旁惠来服务区。法定代表人李腾奇。委托代理人高海滨,广东深汕高速公路东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水金,广东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巴栅诉被告广东深汕高速公路东联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巴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原告方巴栅负担。审 判 长  王炳通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林宝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