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宋湘洲与章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湘洲,章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837号原告:宋湘洲。被告:章美君。原告宋湘洲与被告章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章美君即时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时间,利息付至2014年12月底,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还本付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美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宋湘洲借款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章美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罗少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