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小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万国良与张秋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国良,张秋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小字第00247号原告万国良,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秋峡,男,现年52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良与被告张秋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国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国良负担。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