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楼淇煜、申玉娟与申玉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931号原告:楼淇煜。被告:申玉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淇煜诉被告申玉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主张的不是其本人的民事权利,其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楼淇煜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