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城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城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84949968-0。法定代表人钱晓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嘉峪关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50005220270916号(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酒钢支行,出票人甘肃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酒钢集团酒泉天成风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日期2014年3月5日,到期日2014年9月5日,持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继发审 判 员  朵向峰代理审判员  李莉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