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正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义乌市正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启智。委托代理人:贾磊。委托代理人:王文龙。被告:义乌市正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群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正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金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