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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淮安市金山纺织垫业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淮安市金山纺织垫业有限公司,卞园兵,卞金山,朱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594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西安路西侧王营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卞金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山纺织垫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军营西路58号被执行人卞园兵。被执行人卞金山。被执行人朱红燕。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淮安市金山纺织垫业有限公司、卞园兵、卞金山、朱红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4)虎商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确认应付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总额为533200元,分十期支付,具体履行方式为:第一期10000元,于2014年4月25日前支付;第二期10000元,于2014年5月25日前支付;第三至八期均为51650元,自2014年6月至2014年11月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第九至十期均为101650元,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于每月的25日前支付。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山纺织垫业有限公司、卞园兵、卞金山、朱红燕对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就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淮安市金山纺织垫业有限公司、卞园兵、卞金山、朱红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淮安市金山纺织垫业有限公司、卞园兵、卞金山、朱红燕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淮安市金山纺织垫业有限公司、卞园兵、卞金山、朱红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金园工贸有限公司、淮安市金山纺织垫业有限公司、卞园兵、卞金山、朱红燕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