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雨欣与被执行人贺长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雨欣,贺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郑雨欣(身份证号码3711211991********)。被执行人贺长军(身份证号码1521261970********),暂租住烟台市芝罘区张家村北街18号。上列当事人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为为申请人轮后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肇事车辆且尚未处分,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菊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志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