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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度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金建岗与陈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岗,陈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度民初字第73号原告金建岗。被告陈吉。原告金建岗与被告陈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建岗、被告陈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建岗诉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所需项原告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日期。现被告不守信用,其多次催讨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0000元;支付利息(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陈吉辩称,上述借款其已经还清,利息不予认可。原告金建岗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落款日期为2014年2月24日、借款人处为陈吉签名的借条一份,借条主要载明:截至2014年2月24日,陈吉借金建岗现金合计10000元,于2014年3月24日归还本息。2、落款日期为2014年2月26日、借款人处为陈吉签名的借条一份,借条主要载明:截至2014年2月26日,陈吉借金建岗现金合计10000元,于2014年3月26日归还本息。3、落款日期为2014年3月8日、借款人处为陈吉签名的借条一份,借条主要载明:��至2014年3月8日,陈吉借金建岗现金合计10000元,于2014年4月8日归还本息。4、落款日期为2014年4月3日、借款人处为陈吉签名的借条一份,借条主要载明:截至2014年4月3日,陈吉借金建岗现金合计10000元,于2014年5月2日归还本息。5、落款日期为2014年5月6日、借款人处为陈吉签名的借条一份,借条主要载明:截至2014年5月6日,陈吉借金建岗现金合计10000元,于2014年6月6日归还本息。6、落款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借款人处为陈吉签名的借条一份,借条主要载明:截至2014年6月11日,陈吉借金建岗现金合计20000元,于2014年7月11日归还本息。经质证,被告陈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认可上述借条均由其本人签名、摁手印,但表示其仅从原告处拿到两万多元,上述部分借款实际为归还原告及他人利息。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借款中包含有利��及其已还清上述借款。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建岗陈述,其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其开店做核雕生意,被告父亲是卖红木家具的,被告在他父亲的红木家具店卖红木摆件。2014年6月,被告以进货为由,提出一次性向其借款5万元,其当时没有那多钱,所以陆续分六次借给被告7万元。针对上述陈述,原告表示愿意对提供的证据及所做陈述的真实负责并签订了诚信诉讼承诺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的事实。现上述借款履行期限均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于法不悖。关于借款的利息,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现原告主张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该主张与法不悖,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上述款项已还清且借款中包括利息的意见,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该答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本院对原告金建岗要求被告陈吉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建岗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00元,由被告陈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 判 长  徐 澄审 判 员  俞惠初人民陪审员  马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志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