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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玲玲与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66号原告陈玲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城。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向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玲与被告东营市安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雪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