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孙某,女。被告:何某,男。原告孙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性格不和,婚姻基础差,被告自2013年春离家出走,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孩何某颖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何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何某于2006年夏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14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24日生女孩何某颖,该女孩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2月份,被告外出,原、被告失去联系,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5年4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在案件审理中,原告要求女孩何某颖的抚养费,待被告出现时,另行主张。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在卷为凭,应当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孙某与被告何某虽已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在共同生活中曾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自2013年2月份外出后下落不明,对家庭和子女不尽义务,现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了女孩何某颖的健康成长,该女孩由原告抚养为宜,子女抚养费原告要求待被告出现时,另行主张,本案对子女抚养费问题不予处理。因被告未到庭,财产问题无法查实,对财产问题,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何某离婚;女孩何某颖由原告孙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荣涛审 判 员 程学珍人民陪审员 王同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