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刘述芳与张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述芳,张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448号原告刘述芳,女,193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智,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述芳与被告张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述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刘述芳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邓小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