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县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丽娜与伊宁县萨木于孜乡人民政府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娜,伊宁县萨木于孜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娜,女,汉族。被执行人伊宁县萨木于孜乡人民政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伊县民初字第017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伊宁县萨木于孜乡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伊宁县萨木于孜乡人民政府履行给付砖款23650元,及执行费254元,但被执行人伊宁县萨木于孜乡人民政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伊宁县萨木于孜乡人民政府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伊宁县萨木于孜乡人民政府的存款239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东代理审判员 吕 清 河代理审判员 拜克塔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巴丽努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