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31号原告张某某,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高某某,女,1991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证,原、被告已于2015年6月15日在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已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慧凤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悦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