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2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玉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婚后有赌博恶习,且和她人关系暧昧,现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缺点属实,但自2015年之后已改正错误,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0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3日生一女刘甲。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状诉到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结婚证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4年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因孩子随被告生活,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刘甲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某自2015年7月起每月给付被告刘某某孩子的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玉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