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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惠州市赣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邵亲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赣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邵亲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981号原告:惠州市赣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西区。法定代表人:曹喜生。被告:邵亲学,男,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身份证号码:3718。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本案原告提交的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出的公告显示,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经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原告送达了惠湾劳人仲案字(2014)95号仲裁裁决书。根据该公告的内容计算,公告送达的时间为2014年9月18日。原告如不服该仲裁裁决,应当在2014年9月2日前向本院起诉,现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已经超过了十五日的起诉期限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惠州市赣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会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