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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梅光辉与王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光辉,王金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69-7号申请执行人梅光辉。被执行人王金兵。本院在执行梅光辉与王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金兵没有自动履行生效的(2011)枣民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金兵民生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