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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孙宁与孙龙振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宁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24号申请人孙宁。申请人孙宁申请宣告孙龙振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孙龙振。上述事实,有户口本、结婚证、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孙龙振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沈伟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