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19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与吴建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1950-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负责人:潘铭,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建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证执字第89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吴建宏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建宏所有的号牌为浙EHV2**别克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