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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康胜洪与徐阳、武汉欣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胜洪,徐阳,武汉欣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245号原告康胜洪。委托代理人周秀清,(特别授权)。被告徐阳。被告武汉欣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北华街48号。法定代表人徐三平,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C座9楼。法定代表人林峰,该营业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胜红诉被告徐阳、被告武汉欣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直属第三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胜红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胜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原告康胜红负担。审 判 长 刘 芳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鑫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