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潘丽丽与韩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丽,韩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潘丽丽,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发乡长岭村*组。被告韩超,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发乡长岭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丽丽诉被告韩超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好,申请法院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哲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