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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潘丽丽与韩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丽,韩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潘丽丽,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发乡长岭村*组。被告韩超,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城发乡长岭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丽丽诉被告韩超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好,申请法院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哲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