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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执审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山东龙门崮风景区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山东龙门崮风景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审字第170号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59号。法定代表人:吴学伟,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成,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鑫,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东港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山东龙门崮风景区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三庄镇上卜落崮村。法定代表人:闫凤国,经理。申请人日照市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山东龙门崮风景区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要求自行整改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家娜审 判 员  安为平代理审判员  鹿梦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佼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