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委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潘峰与孙甲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峰,孙甲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委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潘峰,居民。被执行人孙甲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三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仲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