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二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河南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1503号原告河南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董金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敬冬,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郭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鼎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