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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民催字第24号申请人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堂,董事长。申请人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4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20005223443546,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4日,到期日为2015年6月2日,票面金额为300000元,付款行为山东潍坊分行营业部、出票人为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联弘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中岳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力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