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天和玉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天和玉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占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功。被执行人大连天和玉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福信,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和玉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8)中立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中立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翁林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