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全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全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王全国,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告王全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268.08,元并从2014年3月25日起至本院确定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元按月利率10.386667‰计付利息。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3月20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全国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11321.58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等措施,被执行人王全国向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交纳案款11321.58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款11321.58元,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掌辉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