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5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云秀贤与滑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云秀贤,滑长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5438号原告云秀贤,女,1955年7月7日出生。被告滑长凤,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原告云秀贤与被告滑长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杜春龙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门朝慧、窦振利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此案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云秀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滑长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云秀贤起诉称:2012年3月22日,滑长凤从原告处借走1.5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1.5万元;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被告滑长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云秀贤与滑长凤原系邻居。2012年3月22日,滑长凤向云秀贤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滑长凤向云秀贤借款1.5万元,长期有效。该借款至今尚未返还。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滑长凤向云秀贤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还款的时间,云秀贤有权随时主张。故云秀贤要求滑长凤返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并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该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于云秀贤要求滑长凤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滑长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滑长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云秀贤借款一万五千元;二、驳回原告云秀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滑长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及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为准),由被告滑长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春龙人民陪审员 门朝慧人民陪审员 窦振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