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奇德与封利平、封原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奇德,封利平,封原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李奇德,男,194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曹文江,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双明,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系李奇德之子。被告封利平,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封原阳,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赵文、李丹,河南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1159号报业大厦12层。负责人郭韶光,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冬,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奇德与被告封利平、封原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奇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奇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1元,由原告李奇德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文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