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金民抗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向阳与蒋欣、朱月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向阳,蒋欣,朱月新,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抗字第2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金向阳。原审被告:蒋欣。原审被告:朱月新。原审原告金向阳与原审被告蒋欣、朱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7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金检民(行)监(2015)33070000061号民事抗诉书,认为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所依据的证据虚假,本案系虚假诉讼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东阳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亮审 判 员  梁 立代理审判员  胡格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