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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法执恢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鑫与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刘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法执恢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刘鑫,女,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云龙,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鑫与刘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贾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凌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