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毛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9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2000年年10月12日生,学生。被申请执行人毛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平民一初字第2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志刚审 判 员 刘启生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