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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毛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9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2000年年10月12日生,学生。被申请执行人毛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毛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平民一初字第2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志刚审 判 员  刘启生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