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尤秋武与庄国寿、张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秋武,庄国寿,张建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254号原告尤秋武,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庄国寿,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张建锋,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秋武与被告庄国寿、张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秋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秋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孝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曲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