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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晓军与榆林市仁山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榆林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刘某某与榆林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刘某某返还租赁费184162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执行费266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榆林市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偿还借款54000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偿还借款65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偿还借款65000元,下剩执行款14956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放弃,案件执行费266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