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戴翠萍与崔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翠萍,崔大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043号原告:戴翠萍。被告:崔大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翠萍诉被告崔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翠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戴翠萍负担。审判员 吴文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