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商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姚梅生、俞萍与俞萍、吴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梅生,俞萍,吴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116号原告:姚梅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炜,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萍,公务员。被告:吴丽红,成年,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梅生与被告俞萍、吴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梅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梅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梅生负担。审 判 员 翁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