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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贝晨玩具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贝晨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7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东,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贝晨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贝晨玩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收取人民币25元,退还人民币10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海波人民陪审员  蔡文卿人民陪审员  赖远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