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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一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498号原告:周某,女,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王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唐 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