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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491号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怡华大厦东座907B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0763423-4。法定代表人:黄玉瑜委托代理人:黎庭孟,该司经理。被告:贺进,成年,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威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凤坤审判员  杨海芳审判员  董诗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