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文浪与冯双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浪,冯双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刘文浪。被告冯双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浪与被告冯双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其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欲通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其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欲通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志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万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