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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国慧与被执行人洪泽县卧龙生态农庄发展有限公司、刘金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慧,吴维兵,宋井勇,桂花,刘金良,洪泽县卧龙生态农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慧,女,1963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维兵,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井勇,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桂花,女,1972年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金良,男,1961年4月24日生,��族。被执行人:被告洪泽县卧龙生态农庄发展有限公司,住洪泽县东双沟镇三庄村。法定代表人:吴维兵,洪泽县卧龙生态农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国慧诉吴维兵、宋井勇、桂花、刘金良、洪泽县卧龙生态农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0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金良收到传票2015年6月24日来法院谈话,说他做的担保,没有能力偿还,现在住的经济适用房位于石门坎***号**幢*单元***室,没有工作,吃低保。现在吴维兵、宋井勇、桂花已经联系不上,洪泽县卧龙生态农庄发展有限公司没什么资产,公司的土地是租的。我院执行人员对其进行法律讲解教育,让刘金良约申请人杨国慧下周一来院谈话,并将该案委托给淮安市洪泽县人民法院,但未收到回函。刘金良与申请人杨国慧6月29日前来本院谈话,我院执行人员让刘金良积极准备还款,申请人同意暂时终结,2015年7月1日执行人员查封了宋宋井勇名下车辆苏A×××××,2015年7月8日将被执行人加入了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雨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 晨执行员 徐正松执行员 孙 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