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裁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伟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郎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中伟防水装饰有限公司,陕西郎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3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中伟防水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利民,男。被执行人陕西郎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中伟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郎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23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中伟防水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4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标的65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牛利民核实,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利息3000元,案件受理费587.5元。2015年7月2日,被执行人陕西郎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我院交入案款3637.5元,本案扣除执行费50元,案款3587.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收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230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