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山商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江阴市华钰化工有限公司与伯龙三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华钰化工有限公司,伯龙三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山商初字第00130号原告江阴市华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利港滨江西路836号。法定代表人周建荣。委托代理人刘雄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伯龙三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郑陆镇牟家村。法定代表人吴伯明。委托代理人徐晓明,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江阴市华钰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伯龙三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江阴市华钰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不准上诉。代理审判员 赵晋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