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刑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左某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左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刑终字第37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某,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人,中专文化,四川科思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办事处员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永丽,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隆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左某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传珍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永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某某醉酒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需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 斌审判员 刘祖德审判员 舒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