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本院(2014)周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裁定书,我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王 克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